孙晋国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猥亵案辩护词
来源:孙晋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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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付凯强制猥亵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审查、采纳: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对这起“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课处了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直接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均衡的刑事司法原则,显失公平。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这是一起偶然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是极为司空见惯的普通事件,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情节也显著轻微。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在同一家工厂里打工的工友,关系特殊,中间还有彼此熟识的共同好友,事发前还在一起气氛融洽的喝酒聚餐。被告人的作案手法没有什么特别恶劣的地方,整个作案过程也未采取特别明显的强制手段,从作案的形式上看,也仅仅只是搂抱和亲吻,亲吻的部位也仅限于被害人的耳垂和鼻尖,而且在遭到被害人的明示拒绝后,被告人立即就停止了进一步的侵害,后被害人自行离开。这种行为方式,从程度上看,无论如何也构不上一审判决书中所称的“情节严重”,顶多也就算是一个“耍流氓轻薄揩油”的行为,对其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就足够了。根本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进行追究。如果这种行为也能算是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侵犯被害人的胸部甚至阴部等更为敏感的部位呢?同一时间段内接连强制猥亵多人呢?如果按照这种逻辑的话,那在公交车上、地铁上针对女性伸出来的那些“咸猪手”呢?是不是统统都要升级为“罪犯”了,全部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抓起来判刑坐牢,留下一辈子的污点?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健康、自由甚至生命等基本人权,司法者应当心存敬畏,秉承良善,不能打击面过广,更不能越界处罚,不能将本来应当由行政法规、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统统都适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不能将普通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加以鉴别,不考虑情节轻重,不兼顾全案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概以犯罪论处,丧失了人民法院客观公允、独立断案,最终把关的功能,没有把住案件质量关。这样的判决结果简单粗暴,不仅暴露出了一审法院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强制猥亵犯罪之间的基本概念和界限的混淆,而且从中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于全案的事实、情节视而不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书说理部分内容空洞、理由牵强,直接以一句“经查认为…犯罪情节较重”一笔带过,以主观意志代替法律评判,难以令人信服。

本案从后果上看,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任何伤害(哪怕是轻微伤,都没有),也没有出现精神失常亦或是自杀或者离家出走、抑郁等非正常的状况,甚至到现在被害人的家庭都不知道有这回事。而单位同事茶余饭后谈及此事件,对被告人的行为也大都抱以宽容和同情的态度,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也均感到十分意外和震惊。诚然,被害人在本案中确实因被告人的行为遭受到了一定的伤害,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对于出现这样判刑6个月的结果也确实是超出了被害人的预期,目前被害人出于内心种种的纠结也已经辞职离开了原来工作的场所。

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也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而且被害人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还专程从外地赶至徐州,当面向一审法官表达了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愿,并且出具了一份书面的谅解书。本案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心理阴影和不良影响已经消除,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和宽恕,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平时表现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评判,决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作案次数单一,手段普通,且系初犯、偶犯,而且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只是一时酒后冲动,其主观恶性不大,故其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规制的范围,根本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手段予以打击。

2013618日发表在《中国法院网》上的一则题为《强制猥亵妇女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的学术文章,对一般违法行为与强制猥亵犯罪行为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辩护人认为此文章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较为实用的参考价值。以下是辩护人引用的该文章原文:

“对于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

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

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很显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依法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完全混淆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同时也和我国“在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实,辩护人也深知,在中国目前的司法架构和现实背景下,在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志在必得的态势下,在目前司法机关纠错成本高昂的情况下,要求法庭排除一切法律外干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断案,,直接当庭作出无罪判决,似乎也是一种无法企及的“目标”,尤其是针对本案被告人这类草根阶层所犯下的此类“轻刑小案”,难度尤其大。但是,辩护人认为,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有自己基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追求,将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语)”,作为自己的最高人生准则和工作目标,在无力改变目前现有司法沉珂的现实环境下,将枪口抬高一厘米,对这个年青的九零后(户籍登记是1989年,实际出生于1990年)小伙子依法判处缓刑,使其能够尽早回归社会,与亲人团聚,重获自由,开始新的人生。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审查、采纳。

谢谢法庭!

辩护人:孙晋国律师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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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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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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