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国律师亲办案例
强制猥亵案----辩护词
来源:孙晋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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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铜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凯强制猥亵一案,接受付凯父亲的委托,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付凯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前往铜山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此基础上,向贵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判决前被告人所聘请的律师依法有权查阅、复制案件的证据材料,有权获得案件起诉书。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二、请求法庭给予二次开庭的机会。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慎裁判,作出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无论是公诉人的意见,还是辩护人的意见,均是为法庭正确裁判提供的参考,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不是给法庭添乱,更不是给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设置障碍,而恰恰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案件真相,准确适用法律。案发后,被告人以及其亲属多次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表达了歉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12月25日,被害人向被告人家属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本案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控辩双方对此进行质证,故,本案完全符合二次开庭的规定。

三、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即可。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该条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具体标准不够明确,即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需要达到什么样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由此判断,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仅在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但事实上,猥亵行为极少不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只是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不同而已。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难以把握是犯罪还是违法行为的情形。作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一般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式强行抠摸、搂抱、吸允妇女的身体或者敏感部位,或者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用生殖器顶擦妇女的身体等。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亲吻被害人耳垂及鼻尖”的轻微强制方式,与典型的犯罪表现形式在犯罪程度上以及给被害妇女造成的伤害上存在重大的区别。因辩护人尚未全面查阅案件所有的证据材料,仅根据目前所获悉的案件情况,辩护人所形成的印象是: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也就是老百姓口语中俗称的“耍流氓”的轻薄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辩护人认为应当持审慎态度,不能随意扩大刑法打击犯罪的范围。而且本案之所以案发,是由于没有满足被害人提出的让被告人帮其讨要回单位拖欠的工资款,被害人因未能如愿才愤而报案,带有报复的性质。而且是在事发后近一个月才报的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全部的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了全部的案件事实。综合全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和犯罪手段完全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请求法庭坚持原则,依法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开过庭后,对被告人进行了收押,被告人家属聘请了我进行辩护。但是一审法院以审限临近,已经开过一次庭,公诉人无法及时答辩等为由,拒绝接受律师提出的委托辩护手续,无奈,在此情形下提出此辩护意见,邮寄给法庭保存证据,为下一步的中院二审上诉打下基础。

辩护人:孙晋国律师

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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